三方租赁协议
甲方 (承租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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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 (平台方) :广东本立租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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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方 (资产方)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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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系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或拥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愿意通过乙方平台向丙方租赁办公设备,支付租金。
乙方系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主营办公设备租赁服务,拥有“本立租”租赁服务平台。
丙方系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主营办公设备租赁供应。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甲乙丙三方就租赁办公设备事宜一致达成以下条款,由三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关于设备
1.1 甲方在租用设备过程中,需确保设备完好,未经乙方或丙方同意下不得私自拆卸设备,不得安装不合法的软件。
1.2 乙丙方提供的租赁服务仅含硬件租赁服务,不含软件;若甲方需预装软件,甲方可在发货前将软件提供给乙丙方,由乙丙方协助安装; 或在甲方收到设备后由乙丙方远程协助安装。若涉及软件版权纠纷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二条 租赁方式种类及定义:
2.1随租随还:到期归还资产方,若甲方在正常使用并交纳满6个月未满12个月租金后终止租赁退还设备,甲方只需承担退回的运费及保价费用;若甲方在未交满3个月租金之前终止租赁退还设备的,则须交纳额外3个月租金作为退还服务费;若甲方交满3个月但不满6个月租金之前终止租赁退还设备的,则须补足交满6个月租金作为退还服务费,并承担退回的运费及保价费用;若甲方交满12个月租金终止租赁退还设备的,则不承担任何费用;
2.2固定租期:签订的最低租期为一年(12个月),原则上甲方须待租赁期满后才能终止租赁退还设备,若甲方提前退还设备,则乙方有权收取剩余租赁期租金总额的50%作为违约金。
2.3 短期租赁:租赁周期以双方约定为主,如提前退还设备按约定的租赁周期不变,如需续租双方可在订单中另行约定租赁周期及结算条款;
2.4租满即送:签订的最低租期为一年以上(12个月),原则上须待租赁期满后才能终止租赁,终止租赁后租赁设备的所有权归属甲方。若甲方提前终止租赁并不付清满期租金,则乙方有权收取剩余租赁期租金总额的50%作为违约金,并要求退还设备,且视为甲方放弃“租满即送”资格。
2.5逾期滞纳金:出现甲方因未及时支付租金、合同到期后未及时退还租赁设备、设备买断款未及时支付等违约情形时,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费用,具体计算标准参照本协议之约定。
2.6设备邮寄物流费:为运送租赁设备而产生的物流费用。甲方应保管好原包装,退租时如需乙方邮寄包材,产生的包材购买成本及邮费由甲方承担。
2.7保证金:因甲方自身资信问题、租赁特殊品类租赁设备、租赁方式为“随租随还”等原因,乙丙双方为保障自身权益要求甲方交付总租赁设备价值一定比例的保证费用,在甲方保证正常履行完合同后,保证金可退还。
2.8提前退租违约金:合同租期未届满,甲方因自身各种原因,提前终止本协议时,须支付一定比例的费用补偿乙丙双方的损失,具体以租赁方式对应的条款为准。
第三条 租金和保证金
3.1 产品租金及保证金由乙方自主确定,甲方在下单时,由乙方收取相应租金、保证金。
3.2 租赁期限届满,甲方应及时将设备归还丙方或协商续租,丙方在收到设备后经检测确认无损坏后,应当在 3 个工作日内通知乙方,乙方退还保证金,如遇节假日则顺延。
3.3 甲方在租赁期限届满后未及时归还设备或未协商续租的,乙方有权继续按协议约定收取相应租金,若甲方逾期归还设备超过 15 天的,乙方可直接扣除甲方全部保证金。
3.4 乙方产品租金收取方式分两种:一期或多期。甲方提交订单时至少需支付一期租金;甲乙双方未确认发货前,乙方有权决定预收几期租金,但须经过甲方同意。
3.5 甲方应当按时足额支付租金,否则,乙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协议,乙方及丙方均有权要求甲方支付租金、收回租赁设备或赔偿租赁设备损失等,并要求甲方按提前退租做出对应的补偿,甲方同时须承担逾期滞纳金、违约金、设备邮寄包装材料费和包材物流费及设备退回物流费等相关费用;向乙方支付赔偿款的按照本协议第 12.7条的约定。
3.6 租赁期间设备正常折旧而导致设备无法使用或使用故障、设备自然产生的硬件故障由丙方免费更换,因软件问题导致的使用故障由乙方及丙方协助解决。
3.7 因人为损坏、拆解、划痕等问题导致维修的,甲方应承担配件成本和维修费用,若甲方拒绝支付配件成本和维修费用,乙方有权向甲方划扣部分或全部保证金来抵扣相应费用。维修期间算入甲方的租赁期间,甲方须继续支付租金。如设备无法修复、修复价格远远超过设备本身价值或设备丢失的,甲方应当按本协议 12.7条的约定向甲方支付赔偿款。
3.8 设备使用过程中因软件造成设备不能使用的问题不包含在租赁服务中,但可要求乙方及丙方尽力协助解决。
第四条 关于订单取消、租期计算、提前归还及续租
4.1 由于租赁设备档期原因,发货后非设备质量问题不支持退货。
4.2 租期自甲方签收快递、派单当天或乙方、丙方上门送货、安装的第二天起算,至设备快递或甲方归还丙方并由丙方检测合格之日止。
4.3 如遇丙方缺货,乙方有权单独解除本协议并取消订单,甲方已支付的租金原路退还,且乙方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4.4 租赁期限届满后,甲方需要续租的,可以申请续租,甲方继续按原租赁协议约定的标准支付租金,无需另行支付保证金。本协议自签署后三年内有效,到期后未实际办理续签手续或合同双方均没有书面函告到期终止合同,则本合同自动续期一年,以此类推。
第五条 支付方式
5.1 甲方按时将租金支付给乙方提供的账号上,收款账户信息如下:
户名:广东本立租科技有限公司
账号:6418 7828 2328
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黄花岗科技园支行
5.2 甲方在支付租金后,可通过乙方平台要求开具相应发票。
第六条 订单审核
6.1 订单生成后,乙方、丙方对甲方订单信息进行评估,若乙方、丙方判定甲方风险系数较高,乙丙双方有权让甲方补交保证金或补信用授权。
6.2 在订单审核过程中,若乙丙双方依据自身风险控制系统判定甲方风险系数较高时,乙方在征得甲方同意的前提下,乙方可向甲方预收一期或多期租金或保证金。
第七条 发票开取
7.1 发票由乙方提供,开取发票必须符合税法的规定。甲方需开取发票的,开票前需主动联系乙方,并提供开票所需详细资料。 开票内容为“租赁服务费或技术服务费”,类型为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八条 甲方权利与义务
8.1 甲方在租赁期间拥有租赁设备的合法使用权。
8.2 按租赁协议的约定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租金。
8.3 在租期结束时,按乙丙双方要求主动归还租赁设备。
8.4 不得买卖、抵押、质押、转租设备,不得擅自变动、修理、 拆卸、更改租赁设备硬件的任何部件,否则,视为甲方已同意买断该设备。届时,甲方应支付相应买断价款。
8.5 因不当使用租赁设备、故意或过失造成设备损坏的,甲方应承担赔偿、修理等相应责任。
8.6 甲方使用租赁设备时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利用租赁设备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利用租赁设备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因甲方违规使用租赁设备所产生的一切法律纠纷及法律责任由甲方自行解决、承担;因甲方原因导致租赁设备被监管部门查封、 冻结、扣押的,甲方仍需按照合同约定缴纳租金,合同期满后且未续租甲方无法按照约定归还设备的,甲方须依照本协议第 12.7条向丙方赔偿。
第九条 乙方权利与义务
9.1 乙方应保障平台的正常运行,不定期进行系统升级服务。
9.2负责拓展客户,跟进租赁客户意向,并完成合同签署和用户下单。
9.3负责在租设备的线上售后及技术支持服务;售后所需配件由丙方免费提供并承担运输费用。
9.4负责跟进租金回款,在甲方发生逾期支付租金时,乙方客服、销售人员负责联系甲方,严格、严肃督促交租。如发生违约情况,协助丙方追究甲方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追偿设备、租金及违约金(以及包括不限于法律途径),届时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甲方承担,丙方先行垫付。
9.5负责产品方案优化,根据市场需求变化,针对租赁产品型号提出定价建议,并提出调整建议。
第十条 丙方的权利与义务
10.1 丙方在租赁期间拥有租赁设备的所有权。
10.2 丙方应按甲方订单要求发货,确保租赁设备的规格、型号、配置等与甲方订单中标明的一致。
10.3 丙方应当对设备硬件的自然故障提供更换或维修的服务。
10.4 丙方应当向甲方交付运行正常的设备,保证设备配置和甲方在订单中标明的一致。
10.5 丙方负责甲方归还设备检测并有权在甲方违约时进行追偿。 同时,对甲方交还或寄回租赁设备内的遗留物件、软件或信息等,丙方不承担保管责任。
10.6 当甲方逾期不缴纳租金时,乙丙双方有权停止为甲方提供任何服务、收回租赁设备并按协议第 12.1 至12.8条的约定要求甲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0.7 对于非丙方生产的租赁商品,甲方在使用过程中造成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除非证明丙方对于商品造成的损害事故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否则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一条 关于信息保护
11.1 设备退还时,甲方应抹除设备上所有电子数据,将设备还原至出租前的初始状态,丙方无义务保留设备中的相关信息。同时,丙方承诺不会将甲方留存在设备上的信息向第三人泄露,如有泄露丙方承担一切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定于客户失信及乙丙两方权力措施
12.1 以下情况之一的,甲方将被认定为失信客户:
(1)甲方向乙方提供虚假信息的;
(2)逾期1个月未支付协议或订单约定应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租金、技术服务费、提前退还产生的服务费或维修费;
(3)甲方在本协议相关约定或协议到期(包括因任何原因导致协议提前终止的情形)后 7 日内未归还租赁设备的;
(4)归还的租赁设备严重损坏,且拒不按协议规定赔偿的;
(5)对归还的租赁设备硬件进行私自更换并不通知乙丙方的。
(6)甲方私自买卖、抵押、质押、转租、转借、赠予租赁设备等行为的;
(7)其他违约情形的。
12.2 甲方同意,对于因出现违反本协议约定内容被认定为失信客户的,乙丙方将有权利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的措施:
(1)不接受失信客户的任何服务需求;
(2)向公安机关报案;
(3)向法院起诉或者向仲裁机构提起仲裁申请,并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报请将失信客户的身份信息及相关公司信息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网公布;
(4)将失信客户的身份信息及相关公司信息报送至征信机构。
(5) 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邮寄函件、委托第三方进行上门取回设备等形式对甲方进行催缴。
(6)租期到期后,甲方未按时归还租赁设备且未继续支付租金的,未归还期间或未履行期间甲方需向乙方支付租赁设备总价值1%逾期滞纳金并且租金继续按原订单约定计算;
(7)甲方构成违约需要向乙方赔偿违约金的,若甲方未在约定时间内赔偿违约金,或经乙方催告后仍不赔偿违约金的,则甲方需要每日向乙方支付违约总金额的1%作为逾期滞纳金,直至违约责任履行完毕;
(8)甲方构成违约的经催告后仍未承担违约责任的,或构成严重违约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协议,同时有权要求甲方自行返还租赁设备或乙、丙方直接上门回收租赁设备,对此,甲方同意承担租赁设备邮寄的物流费、上门回收人员的差旅费以及为实现租赁设备回收而产生的其他费用,具体以实际发生为准。
12.3甲方应在生成设备赔偿款账单后的【3】个自然日内一次性支付完毕;若甲方未在约定的时间内支付该设备赔偿款的,则乙方均有权解除本协议并有权按照本协议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12.4乙方有权优先扣除甲方支付的保证金用以抵扣除去租金之外的其他损失,无需单独再次通知甲方。
12.5 甲方同意,因乙方对失信客户采取的任何措施给失信客户带来的任何损失,均由该甲方自行承担,乙方概不负责。
12.6 乙丙双方有权将本协议中平台方、资产方的全部权利以及本协议项下乙丙方的全部权利义务转移/授权给第三方享有并行使。甲方确认,因履行本协议所产生的纠纷,第三方有权基于乙丙方的授权,通过本协议约定的方式解决纠纷,无需事先取得甲方的同意,催缴权利转让/授权后乙丙方将以邮件、短信或站内信方式发送转让/授权通知。
12.7 在甲方失信的情况下或租赁关系终止或解除后,乙、丙方可以要求甲方立即归还设备,甲方不立即履行归还义务的,乙、丙方有权单方面宣布甲方所租赁的租赁设备由租转售,要求甲方按以下标准进行一次性买断,并有权按照合同约定租金标准要求甲方支付迟延归还设备期间的租金、违约金等损失:
(1) 甲方下单商品支持买断或通过协商的“买断申请” 达成买断约定:赔偿款(买断款)= 协商好的买断价-已付保证金;
(2) 甲方下单商品不支持买断,或双方未通过协商“买断申请”达成买断约定:赔偿款(买断款)= 订单或其他文件中载明的设备价值金额-已付保证金。
12.8租赁期限届满 7 个自然日后,若甲方未进行归还、买断、续租等任一操作;默认甲方选择续租,视为甲方同意按照原租赁方案进行续租,乙方及丙方可自行选择是否为甲方开启自动续租。本条款的约定,并不影响乙方依据本合同的其它违约条款 (如第 12.1 条至第 12.7条等) 追究甲方相关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 隐私政策
13.1 本协议所指的“隐私”包括《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第 4 条规定的用户个人信息的内容以及未来不时制定或修订的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的隐私应包括的内容。
13.2 三方不会在未经合法用户授权时,公开、编辑或透露其个人信息及保存,除非有下列情况:
(1) 事先获得用户的明确授权。
(2) 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要求。
(3) 按照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
(4) 为维护社会公众的利益。
(5) 用户已成为严重失信用户。
13.3 为提升服务的质量,乙方可能会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共同向甲方提供相关服务,此类合作可能需要包括但不限于用户数据与第三方用户数据的互通。在此情况下,甲方知晓并同意该第三方机构承担与乙丙双方同等的保护用户隐私的责任,则乙方有权将用户的注册资料等提供给该第三方机构,并与第三方机构约定用户数据仅为三方合作之目的使用;并且乙方将对该第三方机构使用用户数据的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尽一切合理努力保护甲方个人信息的安全性。
13.4 乙丙双方可以向甲方注册的电子邮箱、手机号码发送服务所必要的商业信息。
第十四条 协议终止
14.1 租赁期满,甲方归还设备,经丙方检测并结清所有费用后,本协议终止。
14.2 如甲方在下单后设备发货前取消订单,经甲方与乙丙双方协商一致,本协议终止。
14.3 在租赁期内,甲方主动要求提前终止协议,并与乙丙双方达成一致,本协议终止。
14.4 各方应按照本协议规定履行协议内容,若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规定并在对方发出书面通知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仍未及时改正的,或任何一方构成严重违约的,非违约方有权取消与违约方的合作资格,并可无条件终止本协议。
第十五条 争议处理
15.1 因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引起的或与本协议相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应以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若经协商仍未解决,各方均可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守约方为实现债权所产生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担保费、公告费、律师费 (具体以委托合同及发票数额为准) 、差旅费等一切费用均由违约方承担。
第十六条 合同效力
16.1 本协议有效期自甲方下单日起至丙方收回设备检测合格且结清所有租金等费用之日止。
16.2 甲方下单网页页面、甲方发货快递单号、物流信息、交易快照、设备签收回执等均是本协议附件,与本协议有同等法律效力。若记载内容存在冲突,以乙方运营记载的信息为准。
第十七条 通知及送达
17.1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或丙方发送给甲方的书面通知,以邮寄送达的,按照甲方填写的送达地址或甲方的注册地址、户籍地址为准。自书面通知交邮后的第三个自然日视为送达。书面通知的形式还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或丙方采用平台公告、平台站内信息、APP 弹窗推送、发送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电话、钉钉、微信等现代化电子通讯方式,在采用上述电子方式进行书面通知的情况下发送当日即视为送达。
17.2 乙方或丙方有权决定以前述任何一种或几种形式书面通知甲方。乙方以多种方式向甲方发送通知的,通知送达时间以最先送达的为准。
17.3 各方一致同意,对于本合同引起的任何纠纷,各方任一方在司法程序中同意司法机关采用电子邮件、手机短信、 电话、钉钉、微信等现代化电子通讯方式送达法律文书 (包含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等诉讼文书) 。
17.4 各方指定接收法律文书的手机号码、电子邮箱、邮寄送达地址默认为甲方、乙方、丙方所填写的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和邮寄送达地址。
17.5 甲、乙、丙三方确认上述电子送达方式、邮寄送达地址适用于各个司法阶段,如一审、二审、再审、执行以及督促程序。
17.6 如果上述送达地址任何一方有变更的,变更的一方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另外一方和司法机关变更后的送达地址。
17.7 各方承诺,已完全阅读所有条款,并保证上述送达地址是准确的、有效的;如果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或不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使法律文书无法送达或未及时送达,由各方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第十八条 协议附件
18.1本协议是甲方与乙方签订的《计算机设备租赁及技术服务框架协议》的补充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如条款有冲突以本协议为准。
18.2三方均认可本协议采用法人授权的电子印章来签署,本立租平台的操作日志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8.3本协议附件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附件如下:
附件1:甲方主体信息(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附件2:《租赁订单信息表》
甲方(签章):
地址:
银行账号:
开户行:
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签章):
地址:
银行账号:
开户行:
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丙方(签章):
地址:
银行账号:
开户行:
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